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80%
实习期和试用期,几乎是每个学生步入职场都需经历的时期。
作为实习生或职场“萌新”,你了解这两个时期的不同之处吗?二者是一回事吗?在参与实践工作或初入职场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今天有请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孙士凯,和大家一起来聊一聊“试用期”和“实习期”。
试用期和实习期并不是一回事,两者差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试用期受劳动法保护,在劳动合同履行的初始阶段,订立合同的双方具有一定期限的选择权。而学生在实习期,通常情况下与实习单位并不成立劳动关系,因此不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
试用期需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受《劳动合同法》约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若发生劳动者受到伤害等情形并经人力资源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校生小明通过校园招聘进入A公司(与学校存在实习合作关系)实习,双方签订为期半年的实习协议。实习期间,小明在工作时间、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伤害事故,小明所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答:小明所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关键是看小明与A公司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
根据相关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建立的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双方在实习期间发生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劳动法调整。所以,虽然小明符合工伤认定的“三工”(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要件,但因不符合劳动主体资格,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所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小明可以就《民法典》规定的雇佣关系相关法律法规向A公司主张权利,或由学校基于与A公司之间实习合同的相关约定主张权利。
若当小明取得毕业证及相关学位证书后,A公司继续履行与小明签订的实习协议,但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时的小明已毕业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并继续为A公司工作,且由A公司为小明发放劳动报酬,A公司自小明取得毕业证书之日与其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小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小明可向A公司主张每月双倍工资。
小明通过企业招聘会顺利被A公司录用,入职报到当天,A公司人事给小明一份入职协议,载明试用期为四个月,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并未写明,小明对此提出异议,人事则回复说试用期满合格后将会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届时会一并给你缴纳社保。试用期满四个月后,A公司人事告知小明为更好地考察员工的岗位匹配度,需延长试用期一个月。小明对此感到困惑和纠结。
此案例中,A公司人事“踩”到多处“雷区”。
01 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或者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A公司与小明约定的四个月试用期不成立,这四个月的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02 试用期时间过长,且试用期满后延长试用期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故A公司与小明约定四个月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限制,应属违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若已经履行的,劳动者可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另,根据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A公司在约定的试用期满后以考察员工作为延长试用期的理由,该理由不成立,此行为应属违法。
# 法条链接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03 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保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属于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行约定变更或放弃。对于试用期内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A公司违反规定未及时给小明缴纳社保,小明可以提出辞职,并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 法条链接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作为实习单位,应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或与实习生、实习生所在的学校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实习生的实习期间、工作时间、实习费、实习内容等细节;同时,实习单位可以为实习生购买商业保险,避免实习过程中发生因工受伤后产生的经济赔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