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程序怎么走(不走弯路的协议离婚流程解说)
在中国古代,除了“七出三不去”制度,还有一种离婚制度叫做“和离”。顾名思义,“和离”就是双方不发生冲突,商量着处理离婚问题,有点类似于现代的协议离婚。“合离”制度早在唐朝法律中就有规定,《唐律·户婚》规定,“若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元明清时期的法律里,也都有“两愿离者,不坐”的规定。
史籍记载的最早的“和离”事例,是在《汉书》中记载的朱买臣与妻子的协议离婚的事情。“朱买臣,字翁子,吴人也。家贫,好读书,不治产业,……妻羞之,求去。……买臣不能留,即听去。”因为穷困潦倒、性格怪异,朱买臣被妻子所厌弃。妻子主动提出离婚要求,朱买臣无力挽留,只好同意。这里的“求去”与“听去”,记载的正是男女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和离”协议的过程。
在敦煌出土的唐代文书中,有一份“放妻文书”这样写道:“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妇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大意是说,夫妻二人如果前世有缘,今世才能夫妇相亲;既然不能同心,不如就此分手。即使分别,彼此也不要成为仇敌。分别之后祝愿娘子能够选择高门,再配良缘。
整个放妻文书,闭口不谈双方矛盾,只说没有缘分,甚至还有良好祝愿,处处体现着一个“和” 的精神。 在中国历史记载中,很多朝代妇女没有离婚自由,而男子可以“休妻”“出妻”,但这份放妻文书从形式上却给后人展示了另外一番景象:中国古代妇女的地位不像想象得那样低,起码在唐代,离婚对于女性来说还是相对自由的,夫妻之间提倡“好合好散”。但是总体而言,中国古代妻子和丈夫达成和离的几率还是非常低的,并且受“从一而终”礼教思想的约束,也没有几个妻子敢于提出和离。
到了现代,协议离婚完全是在男女双方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而做出的决定,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那协议离婚的具体操作流程是怎样的呢?今天就给大家简单总结一下:
第一步,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携带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初审无误后,会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第二步,夫妻双方在拿到回执单后,需要度过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在这三十天里,如果反悔不想离婚了,可以拿着身份证和回执单,到当初发放回执单的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工作人员核实无误后,会换来一份《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如果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天,夫妻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的,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三步,过了三十天的冷静期之后,双方仍然决定要离婚,那么在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拿着离婚协议书三份、结婚证、两张两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和身份证,共同亲自到前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经过了以上步骤,就完成了协议离婚所需要办理的全部流程了。离婚虽然简单,可能“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但也不能完全为了“欢喜”而放弃了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婚姻不易,还是且行且珍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