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传销法(传销法律规定最新最全)
这段时间仍有不少网友咨询老憨,询问传销的定义以及一些基础事项,今天就将整理出来的这些定义和该负的法律责任分享给大家: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这个法规有对于传销的定义、处罚流程和主管受理部门等的权威说明,有助于判断自己是否面对传销陷阱,也指出了求助和举报部门,面对亲友陷入传销能知道该找哪些有关执法部门。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传销的法律责任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规定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况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传销的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为传销提供便利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传销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传销提供出租房屋、经营培训场所等便利条件。凡提供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通过中介公司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聚集、培训,那么中介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为网上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服务器及信息服务的,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关闭网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传销活动设计运作方案、计算机软件,提供技术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其行为属于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违法行为的构成不要求当事人明知或应知,实施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即属违法。但对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单位,如金融、邮政、电信、公共交通等单位,非明知或应知时不构成违法。
防范传销需要了解《禁止传销条例》。这个法规有对于传销的定义、处罚流程和主管受理部门等的权威说明,有助于判断自己是否面对传销陷阱,也指出了求助和举报部门,面对亲友陷入传销能知道该找哪些有关执法部门。
光有官方的权威法规释疑,很多人还是无法识别和脱离传销。因此,当怀疑自己或亲友面对传销陷阱,却又不确定时,可以求助咨询我们反传销组织。
除了靠政府和专业人士,自己也要理智。要有分辨能力,心态一定要平稳,人有发财梦不是错,但不要总梦想一夜暴富,也不要有太多非分之想,否则,在这种浮躁的心态下,面对花言巧语的传销者,心理防线不堪一击,很容易上当。
很多人都希望自己的资产增值,因而千方百计找投资渠道。如果自己的人脉圈里有人是传销者,他们就会挖空心思骗你下水。做投资要踏实,不要总妄图一本万利,甚至是无本求利,更不要想着随随便便都能有暴利。绝大多数人都无法做暴利的生意,真要有暴利的生意,谁都会闷声发大财,不会告诉你。只有理性的投资心理,才能冷静判断传销骗局。因此,亲友介绍的投资发财机会,一定要慎之又慎,不可轻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