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传销罪(非法传销罪的构成要件)
众所周知,并不是所有的传销都是犯罪,传销分为违法传销和犯罪型传销。最早,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传销有三种,一种是拉人头传销,一种是入门费传销,一种是团队计酬式传销。
但实际上,三种并不是完全孤立,三种传销,只是模式突出的特点不同,但是必要的构成都类似,比如都要求发展人员,也就是拉人头,都要求组成一定的层级,三者的不同之处是,拉人头传销是以拉人头数量作为计酬依据,这是其主要特征;入门费传销则是以收取入门费,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从而获得发展其他成员的资格;而团队计酬式传销,实际和团队计酬关系不大,因为团队计酬是计酬方式,团队计酬式传销涉嫌传销的原因,是因为计酬的依据,是以销售商品的数量、业绩为依据给上线报酬,这种给上线报酬的行为,本身就是构成了传销。
实际上,《禁止传销条例》的这种划分,年代久远,缺乏正常的逻辑标准,因此,在最高院最高检关于传销犯罪的司法解释中,就明确系统的提出了传销犯罪的认定标准:
(利诱性)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
(入门费)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层级性)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计酬依据:拉人头)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拉人头)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诈骗性)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
(刑事立案标准)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计酬依据,销售收入还是拉人头,是定罪与否的关键。如果是以销售为目的,那就是普通的违法传销,如果是以拉人头为目的,那就属于犯罪型传销。
那么问题来了,怎么区分拉人头还是以以销售商品为目的?
首先,看是否有真实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
其次,看是否有真是的消费者存在,特别是持续使用其价值的消费者是否真实存在;
最后,组织团队可能存在拉人头、扩充队伍的情况,但是,拉人头所收取的入门费是否远远超过了商品销售的收入?如果是以拉人头为目的的传销,其拉人头所收取的入门费,往往会远远高于商品销售收入本身。
本文为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副主任曾杰律师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参考司法判例整理与总结,以期对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贡献。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非法传销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