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名)
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2.特征: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居多)、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心理状态、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这类犯罪性质最为严重,危害的是国家安全,所以排在各类犯罪之首。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国家安全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以下五个方面:
①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②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
③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④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⑤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罪名有哪些?
1.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煽动分裂国家罪:指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4.武装叛乱、暴乱罪: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或者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
5.颠覆国家政权罪: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罪(第一百零二条)、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第一百零三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一百零四条)、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一百零五条)的行为。
8.投敌叛变罪:指中国公民投奔敌方或者敌对营垒,或者在被捕、被俘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被敌方控制以后投降敌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9.叛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10.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2.资敌罪:是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危害国家安全罪相关法条内容是什么?
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