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危害公共安全罪(醉驾三种不起诉)
大家知道醉驾危害自己及他人安全,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甚至会被依法提起公诉。
内蒙古呼和浩特,近日起开始试行《关于办理“醉驾”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作不起诉处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意见里说明几种情形应当或者可以酌情适用不起诉。
什么是醉驾?
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成为醉驾。
醉酒驾驶机动车,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2)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3)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危险品运输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4)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
(5)驾驶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已报废的机动车、无牌证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证的;
(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抗拒检查行为的;
(7)在刑事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逸的;
(8)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
依法适用不起诉决定的情形
1、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
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停车场移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未发生交通事故的。
2、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
醉酒驾驶机动车,无上述依法应当提起公诉的8种情形,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的,公职人员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其他人员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的。
3、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
(1)因抢救病人等紧急情况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