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判几年(民法典强奸判刑标准)
四、熟人之间强奸的罪与非罪
对于男女双方先有性行为,女方决意中断后男方强行发生性行为的,应当认定强奸罪。对于熟人之间发生的强奸行为,尤其是男女双方曾经是恋人关系、通奸关系的强奸行为,应当结合男女双方的感情历程进行全面分析。以散发女方不雅照片相威胁、对女方进行殴打,逼迫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强奸罪。实践中,对于熟人之间发生的强奸行为,尤其是男女双方曾经是恋人关系、通奸关系的强奸行为,应当结合男女双方的感情历程进行全面分析。
五、强制猥亵妇女罪与强奸罪未遂
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行为人在猥亵过程中或者猥亵后,也可能要求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但不是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意图,而是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就会罢休。而强奸罪的行为人在猥亵过程中,必然要以语言、动作表示其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如果不出现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其必定要实施性侵。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行为人,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就会罢休,并无进一步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六、强奸罪的量刑标准
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 二人以上轮奸的;
5.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七、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对量刑的具体指导
1. 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3年至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4年至7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 以下情形,在10年至13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
5)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