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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同意强行拉人进qq群(群拉人不需要同意)

hacker2年前 (2022-10-03)黑客技术158

本期未保专题目录

1、湖北咸宁中院:发出湖北首份儿童保护令 | 人民法院报 | 2022年4月27日

2、浙江常山检察院:全省首例|以支持起诉侵犯姓名权方式解决未成年人“黑户”问题 |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检察院 | 2022年04月24日

3、江苏宜兴法院:生母弃子不养,判决一弃婴者构成遗弃罪并撤销其监护权人资格 | 人民法院报 | 2022年3月28日

4、法治日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司法路径 | 法治网 | 2022年05月09日

原文标题: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司法路径

作者:马秋意

来源:法治网,2022年05月09日

出处:法治日报法学院

法治日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司法路径

司法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规范未成年人行为的高效机制。近年来,国家在司法领域不断加强保护机制建设,积极探索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的审判方式改革。但从一些突出问题领域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仍不健全,司法保障体系仍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家庭教育指导还不到位;家庭教育指导一体化工作站和未成年人审判社会工作站建设推广度不够、效能发挥不充分;法院主导、专业社工驻站、多部门参与配合的一站式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还不健全,尚未构建起全方位立体化的保护体系。

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

第一,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在立法确立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基础上,司法领域应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加强对家庭监护的监督引导,细化司法监督机制,夯实监护主体责任。应加大对失职监护人的惩戒力度,若因管教不严、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等导致未成年人犯罪或受到侵害,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同时加快建立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明确报告义务主体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对特定行业不履行义务情形应纳入公益诉讼范围。

第二,完善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应设立未成年人专门审理机构,整合刑事、民事、行政等各领域案件,统一受案范围,指定专人负责未成年人案件报告、协调和办理等工作。在刑事审判领域,应对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拐卖、绑架、性侵害等严重犯罪加强打击力度。在民事审判领域,应坚持“未成年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涉及财产权属认定、财产分割等家事案件中,充分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参与权。在行政审判领域,应以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为基本导向,通过公益诉讼等司法手段规制侵害失管、失教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等行为。

第三,加大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力度。在司法工作中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家庭状况、心理状态等因素,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纳入司法帮扶和救助工作中,通过司法手段依法促进家庭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应建立符合成长规律的司法工作体系和科学的评价考核体系,切实提升对于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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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预防和惩治机制

第一,建立轻罪记录封存制度。依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分案审理、专案审理,推行圆桌审判、心理抚慰等人性化庭审教育,同时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力度,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微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案件记录封存,努力减少未成年人成长的负面压力。

第二,健全完善恢复性司法制度。积极推广家庭教育指导一体化工作站和未成年人审判社会工作站建设,广泛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判后回访、帮扶救治等工作,推动司法惩治与社会救治有序衔接,增大未成年人犯罪惩治帮教合力,积极帮助修复未成年人因犯罪而损坏的成长环境和社会关系。

第三,健全完善涉未成年人行业人员入职查询制度。进一步扩大入职查询范围,逐步将对未成年人有潜在危险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部纳入;建立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犯罪信息专库,加强部门协同、信息共享,推动建立入职查询一体化信息数据平台;强化对涉未成年人行业落实入职查询制度情况的司法监督,推动司法机关与相关部门共同打造从业禁止执行监督一体化机制。

加快完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司法矫治机制

第一,认真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深入开展法治进校园、进社区、进村屯活动,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违法犯罪行为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开学第一课”内容中,持续加强对农村领域、乡村校园、低文化水平家长的法治宣传教育,促进提升全社会责任意识。

第二,大力推进司法社工组织建设。司法社会工作组织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加强不良行为矫治和减少重新犯罪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应尽快出台未成年人司法社工服务标准,将其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司法社工队伍职业化与专业化建设,让专业组织在规范未成年人行为方面发挥前端治理作用。

第三,加强联动机制建设。应加快完善社会各领域、各部门、各单位分工、协调、配合、监督等机制,积极构建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司法等多元联动的未成年人保护“共同体”。应以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为问题导向,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司法矫治机构,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未成年人犯罪风险,强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端保障。

- E N D -

家事法苑微信号:famlaw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58.html。

2)专题资料: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相关资料、继承法修改专家建议稿及争鸣专题资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一周年专题资料、2008全年合集精编版、2009年全年合集、2011年全年合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理解与适用争议专题、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案专题特别版、夫妻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诉讼问题之探讨资料专题、家事法实务沙龙夫妻财产约定、赠与辨析专辑等,下载网址: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60.htm。

3)《“家事法苑”未成年人保护专题法律资讯简报》,于2018年7月创办,电子双月刊,下载网址: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59.html。

法律人电影.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

群内每天不定时分享电影及音乐最新资讯,群友围绕电影和音乐主题交流互动,丰富法律人的业余生活;

不定期组织群友线下集体观影、电影资料分享、电影原声音乐视听鉴赏沙龙。

有意愿加入者应以“城市+单位简称+真实姓名,加电影音乐群“,申请添加以下任一管理员: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群规则

(2019年2月修订版)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由“家事法苑”律师团队创建,目前包括以下12个群: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I群)、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A-B群)、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

总群主:杨晓林

其中,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群主:赵宁宁;副群主:李丹、陆珊菁、冉维佳。

各群管理员:杨晓林、段凤丽、邓雯芬、李凯文、陈贝贝、李凤影、张博轩、张春汇;

王志锋、徐文丽、杨竹一、李琳、李炜、辜其坤、季凤建、严健、万薇。

一、建群宗旨

家事无小事。真诚欢迎对婚姻家事继承及相关领域感兴趣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学生、媒体朋友加入,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业务探讨交流的和谐平台。

二、本系列群分享、交流的主题及范围

本系列群定位为特定专业领域主题群、学习型群。

本系列群主题为婚姻家事继承相关问题,群内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原则上应限于与主题相关的实体及诉讼与非讼程序理论与实务问题。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和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特定于继承问题和涉外家事问题。

群内主要分享国内外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动态,如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典型婚姻家事案例等资讯。在主题上涵盖婚姻家庭继承领域权利保护问题,如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等基础法律议题;与婚姻家庭继承有关的新型财产、新型权利等新型法律实务难题;婚姻家庭伦理方面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社会科学议题。

本系列群无意走向综合群,如单纯刑事、商事、劳动、交通事故等其他领域话题可另行解决,但与本群主题交叉的除外。

三、入群方式

为保障本群安全、高质量及可持续发展,防止滥加群,本群对外不作任何宣传,群规则只刊发于“家事法苑”微信公号自定义菜单及每期公号推文的文末。群友入群由群管理员专人统一审查、邀请新人入群。

请拟申请加入“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者先添加以下任一群管理员个人好友:

申请信息务必请注明:“城市+单位简称+真实姓名,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

新群友认真阅读管理员发送的本群规、承诺将严格遵守后,管理员方可拉其入群。

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H群),管理员每天统一分享资讯,群友只加一群即可,不必重复加群。

四、实名交流

无需同意强行拉人进qq群(群拉人不需要同意)

本群实行实名(真实身份)交流制!

群友入群后应马上按要求修改群昵称,点击群界面右上角三个点标志,向上划动屏幕,出现“我在本群的昵称”点击即可修改:

1.律师署名方式:省份+城市+姓名+律师,如:北京***律师、山东淄博***律师,群昵称中不得显示电话、律所名称、字号、具体部门职务、业务方向及其它带有商业营销色彩文字。

2.公证员署名方式:省份+城市+姓名+公证员,如:上海公证员李**;

3.学者署名方式:学校简称+姓名,如:北大王**,广西师大李**;

4.学生署名方式:学校简称+身份+姓名,如:中科大博士生张**,吉大硕士生李**,北大本科生丁**;

5.法官、检察官署名方式:省份+真实姓氏+法官或检察官的方式,如北京李法官、黑龙江王检察官;

6.民政部门、妇联、媒体等其他界别群友参考前列署名方式,省份+城市+职业+姓名,如:北京妇联***,上海公司法务***,人民日报***。

群友不能接受实名规则的免入,入群后应当立即按照要求修改群昵称,经过群管理员三次提醒仍不配合的,管理员有权将其移除出群。

五、尊重群友

尊重群友,未经事先允许、不得随意添加其他群友为个人好友。

严禁违反群友意愿,发送广告等商业信息、擅拉群友加入其他主题群等不良行为,一经举报,立即移除出群。

六、温馨免打扰提示

如群消息过多,影响本人工作、学习及休息,可在手机右上角,点开群设置界面开启“消息免打扰”,定期浏览群信息、参与互动即可。

七、友善发言及禁忌

本群群友来自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各界别,大家非常难得聚在一起,特别要注意自身形象,互相尊重;

群内严禁闲聊,只研讨专业问题。发言交流要注意顾及他人感受,就事论事,不要有任何人身攻击、贬低他人人格或针对其他群体的偏激言行。

严禁转发或发布招聘、推销、心灵鸡汤、拉票、优惠券信息;严禁转发涉及政治性的资讯;严禁转发律师个人及律所营销的帖子;与本群专业领域不相关的公、检、法等机关、机构及组织的纯官宣资讯同样不宜转发本群。

本群除农历大年三十、大年初一、大年初二;农历八月十五(中秋节);公历12月31日及1月1日外,不允许在群内发红包。

八、分享注意事项

无需同意强行拉人进qq群(群拉人不需要同意)

本群鼓励群友分享与本群第二条主题及范围相关的各种审判动态、典型判例及最新法律法规及地方法院审判意见等,尤其鼓励群友分享自己原创的相关实务研究文章,包括分享自己个人网站、博客、微信公号上的文章。故本群禁止任何形式的营销行为,群友分享的文章页面上尽可能不要附有过于明显带有营销色彩的个人照片、宣传文字及过于详细的名片式联系方式。

本群谢绝分享过于简单的普法、相关问题说明性的“软文”及单纯诉讼技巧类的文章。

群内严禁功利性地推送微信个人名片及公众号名片;微网站名片及链接;个人网站链接、博客链接,严禁将相关专业资讯贴到自己的个人网站、博客或公众号上再推荐链接到微信群这样以提高点击率、博粉为目的商业推广做法。【注:“家事法苑”公众号(微信号:famlaw)已做到了去商业化,可参考】

九、交流方式建议

鼓励、提倡群友开展与群主题密切相关的理论与实务的互动交流。

本群交流问题,可由个案切入,但禁止单纯的个案办理咨询,应先概括基本事实,从中提取有理论及实务研讨价值的一个或几个问题集中深入交流,最后以旗帜鲜明的问题进行讨论。

本群交流问题的方式建议为:应先主动查找必要资料,一次性把基本案情、事实叙述清楚(不要再让群友追问事实)并注明自己的初步看法,能附上相关法律法规法条及司法解释等依据为宜,抛砖引玉,希望听取群友的意见和建议。

群友在解答问题时,也应先思考,较系统阐述自己对此问题的看法及观点,不要采用漫无边际地三言两语聊天式交流,以免造成刷屏、影响群友。

群友可在群内畅所欲言,严禁群友不管基于任何目的、未经发言群友同意、擅自截屏在群外分享、使用,如有违反,一经发现,管理员有权清理出群。

十、尊重智力劳动成果

尊重智力劳动成果,群内分享资讯仅供群友学术及实务探讨、交流及研究使用。

资讯搜索、编辑、整理需日复一日,耗费相当时间与精力。正常情况下,我团队每天收集、分享、推送的资讯信息,月底汇编起来就是每月的“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下载地址: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58.html)。

群友不宜经常性地或整体性取材本群资讯信息,上传到网络(个人网站、博客、公号等自媒体)、转到自己或其他的微信群、QQ群,或为其他非研究用途使用。

规范使用本群资讯,应注明资讯来源于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

十一、违规及处理

群友应自觉遵守本群规则并接受群主及管理员的善意提醒及劝告;

对于违反群规则的行为,群主或管理员有权、有义务即时制止。

群友违反群规则经提醒三次,不回应、不接受,管理员可直接移除本群;

群友间应友善相处,如发生争议,应保持克制,务必不要与其他群友或管理员争执、造成刷屏,影响其他群友。建议发生争议时,建议群友及时向群主或管理员反映,由群主或管理员给出处理意见。

良好的群的氛围,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共同呵护!

希望大家共同努力,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学生、媒体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探讨交流的和谐平台!

“家事法苑”微信群管理员团队

2019年2月1日

“家事法苑”(famlaw)

专注家事诉讼实务研究,分享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及理论研究动态,家事无小事,共同关注、学习、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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