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纠纷的类型及方法,创业诉讼问题分析
在这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几个人合伙做生意、承包项目并不少见。现代人法律意识很强,合伙协议一定要签。但是,在签署合伙协议的过程中,合伙人往往会关注关于出资、管理、利润分配等事项的协议。而容易忽视退出、解散和清算等问题。但合伙人之间发生冲突时,争议只在于退伙和分割财产。在合伙人之间没有退股协议,且存在退股和解或清算事实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要求返还投资款,法院将以未清算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因此,在合伙协议中,必须约定退出条件和清算方式,避免出现投资款无法收回的情况。
第一步是就退出条件达成一致。法律规定,有合伙期限的,在合伙协议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伴侣不能退出,除非退出的条件一致。具体退出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比如可以约定如下:如果不按约定分配利润,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很难继续参与合伙。合伙期限没有约定的,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无限期合伙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二是约定清算方式。在合伙人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一方往往拒绝合作,无法完成清算。清算未完成的,法院一般不支持返还投资款的请求。因此,有必要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财产不能清偿时如何计算。双方对合伙财产的计算方法有明确约定,以便法院按照双方约定的方法计算合伙财产,依法分割财产。可以约定,一方退伙或者合伙协议终止时,合伙企业的执行人未提供或者拒绝提供清晰完整的对账单,导致清算的,合伙协议解除时的合伙企业财产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和净利润的年增长率2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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