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情况及主要经济来源(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经济状况细则)
第一条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
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是指按规定由单位统一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用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第二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资产折旧和相关税收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其它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