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注册制几号执行 创业板注册制什么时候实施
8月24日,首批在创业板注册的企业正式上市,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进入新阶段。
24日上午9点30分,18家企业集体上市,全线飘红。25日,除卡比伊外的所有公司股价均下跌1.8%。经过连续两天的持续走强,创业板注册次新股随后做出了大规模的回调。
在接受《国际金融报》采访时,不少分析师表示,注册制对中国股市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综合注册系统更近了
那么,创业板注册制背景下,首批企业上市的意义何在?
“注册制是中国股市的一种成人礼。这是一个划时代的意义,其影响不亚于股改。”英达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认为,这意味着创业板注册制已经启航。
对此,单森资本执行董事沈梦向记者表示,首批注册创业板公司上市是a股全面注册制的重要里程碑,也是科创板改革经验的成功复制,为未来推进a股全面深化改革奠定了基础。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陆穗琦认为,“创业板改革将进一步深化,创业板和科创板的交易规则将逐步统一,未来市场有望实现全面注册制。”
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一智表示,创业板注册制对整个a股市场的影响会慢慢体现出来,或者会给未来的上市规则带来一些变化。
需要指出的是,创业板也完善了交易机制。
一是IPO上市前的前5个交易日没有涨跌幅限制,此后每天涨跌幅限制为20%。股票的日涨跌幅限制由10%放宽至20%,相关基金也实施了20%的涨跌幅限制;二是新股上市首日可纳入融资融券标的。优化再融资机制,引入市场化协议申报,允许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参与再融资放款;三是优化临时交易暂停制度,引入盘后定价交易,增加价格笼子机制。
呼唤优质股票
据悉,在创业板注册制中“出道”的企业有18家,分别是盛源环保、惠生生物、南大环境、海晨股份、伟康药业、安科创新、天洋科技、蓝盾光电、尚锋文化、金春股份、洁美特、欧路通、蒙泰高新、康泰医药、洁强装备、美昌股份、大宏利、和
据统计数据显示,创业板试点注册制首批18家企业的市盈率在19.1倍至59.7倍之间,平均为39.3倍,中位数为37.9倍。此外,记者从深交所官网获悉,截至8月21日,深交所共受理创业板注册制首发上市申请企业365家,已有42家企业提交注册,18家首发上市企业完成认购。
从营业收入来看,2017年至2019年,18家企业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为29.39%,尚锋文化的年均复合增长率高达110.3%。
在此背景下,2017-2019年,18家企业归母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为46.02%,增速快于营业收入增速。其中,蓝盾光电2017年至2019年归母净利润复合年增长率为118.38%,是增速最快的企业。此外,2019年18家企业归母净利润均值为1.67亿元,中位数为1.11亿元。
从R&D来看,2017年至2019年,18家企业的平均R&D费用分别为3003.01万元、4057.55万元和5263.93万元,平均R&D费用率分别为4.39%、4.28%和4.69%。其中,天洋科技三年平均R&D费用率最高,占三年营业收入的10.83%。
值得一提的是,巴菲特选股的本质在于三个指标:gr
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科技创新板面向世界科技前沿,
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
那么,如将创业板上述数据与科创板首批企业的数据进行对比,会发现什么有趣的现象?
记者统计发现,2019年7月22日上市的科创板首批25家企业中,央企中国通号堪称“巨无霸”,把这位突出的“首胖”去掉,2019年,剩余24家公司的平均营业收入为10.3亿元,中位数为6.43亿元;其平均归母净利润为1.89亿元,中位数为1.5亿元。
总体来看,不考虑“巨无霸”中国通号的情况下,创业板首批企业的平均营业收入和营业收入中位数均比科创板首批要高一些,但创业板首批企业的平均归母净利润和归母净利润中位数均比科创板首批企业要低。即创业板首批企业体量更大一些,但盈利能力低一点。
从营业收入的复合增长率来看,创业板首批企业为29.39%,科创板首批排除中国通号前后为31.21%和32.1%。归母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则依次分别为46.02%、45.57%、47.11%,相差并不算大。
创业板首批企业在研发费用率和“巴菲特三率”达标情况方面,略低于科创板首批企业。科创板首批上市时,排除中国通号前后的研发费用率分别为5.2%和6.01%,均比创业板首批企业的4.69%要高。另外,科创板25家首批企业中有15家企业达到“巴菲特三率”,优质率为60%,而创业板首批企业的优质率仅为27.78%。
不过,或许因为获得大量募集资金使净资产猛增,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科创板25家首批企业中在2019年仍满足“巴菲特三率”的企业只有6家,比例为24%。
改革加速
就在上周,创业板注册制“敲锣”前夕,监管层对相关制度作出了进一步的完善。
8月21日晚间,证监会就《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了股票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证监会可依法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股票,具体范围包括了IPO、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各个环节中的股票发行行为。
此外,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注册制改革是这一轮资本市场改革的龙头,去年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实现了注册制破题,积累了增量市场注册制改革经验。今年在创业板改革中首次将增量与存量市场改革同步推进,为全市场注册制改革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上述负责人还指出,“证监会将及时总结评估科创板、创业板试点经验,统筹研究制定其他板块推行注册制的方案,做好全市场注册制改革的准备,分阶段稳步实现注册制改革目标。”
创业板改革跟投制度与科创板总体一致,不同的是仅对未盈利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和高发行价企业实施跟投制度,其他企业不实施。
证监会表示,主要考虑到创业板是一个存量市场,已经拥有相对众多的投资者群体和长期形成的估值定价体系,普通企业跟投的必要性较小;未盈利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对创业板是一个新生事物,商业模式、经营方式、股权架构等方面的潜在风险与普通企业有较大差异,有必要通过跟投督促保荐机构更好履行“看门人”职责,审慎合理定价,控制风险。(杨紫薇 邹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