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补偿新政策,潜山农村拆迁补偿
6月8日,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千山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上加盖公章。随后,褚勉、吴某根因房屋拆迁获得的赔偿金57万元转入千山法院执行专用账户,一起申请恢复执行案件顺利结案。
申请执行人王,执行人的同事褚墨敏、也是邻居。自2014年6月起,两位执行人因购房需要资金周转,先后三次向王借款共计28.75万元。三张借条都明确规定月息2.5%,但没有规定具体还款日期。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虽然当事人对还款期限没有明确约定,但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履行期限不明确,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故支持王的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按月利率2%偿还本金并计算利息。判决生效后,两被告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王某翠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60万元。
褚勉、吴某根两位执行人拒绝配合法院执行。在联机和脱机搜索后,执行者未能找到任何可供执行的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法院以终结执行程序结案,等待可供执行的财产恢复执行。5月21日,该案申请人王某翠再次向法院提交申请。原来,原岳西酒厂部分棉花、吴某树根所在的房屋被纳入拆迁项目,拆迁补偿款已转入岳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账户.6月8日,前山法院执行局二团民警赶赴岳西市投资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城投公司工作人员的大力协助下,强行扣划被执行人棉花库、吴某根拆迁补偿费共计57万元,转入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与财产的替代和赔偿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替代和赔偿的决定。“赔偿”的规定,一般包括依法取得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房屋拆迁补偿通常是指业主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征收单位并同意拆除后,由征收单位支付的补偿或补偿。因此,未经查封法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法院查封房屋的效力和被查封房屋的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