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创业板w权限 创业板注册制权限开通
随着创业板改革方案在南都讯 记者黄玮,的正式实施,投资者也非常关注如何在新规下参与创业板交易。近日,记者获悉,为顺利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强化会员投资者应有的管理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交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新组建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20年4月28日起生效。
此外,深交所此前发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深交所发〔2009〕147号)、《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深交所发〔2016〕1号)、《关于做好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深交所发〔2016〕24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深交所发〔2016〕72号
技术准备期间可以现场或非现场办理开户,存量投资者可继续参与交易
《实施办法》新版发布后,投资者应该如何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
对此,深交所投教中心表示,在《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即现有投资者,可以继续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不必急于签署新的《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他们可以根据其证券公司的通知,在创业板新股发行注册系统前签署。
但普通投资者要想在注册制下参与创业板股票的认购和交易,必须签订新的《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已销户或已关闭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不在“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范围内。
此外,对于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即增量投资者,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申请权限开通前前20个交易日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账户内资产不低于每天10万元(不含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整合的资金和证券);二是参与证券交易超过24个月。
记者注意到,根据新版《实施办法》,投资者可以通过纸质或电子方式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并开通交易权限,大大提高了投资者开户的便利性。在证券公司技术体系编制过程中,《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可以在纸面上签字,可以异地办理,也可以现场办理。
个人投资者资产认定包括五方面标准,投资者签署 《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前应充分了解风险
随着创业板注册制的开放,投资者的进入壁垒也备受市场关注。改革后投资者参与创业板交易应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创业板改革方案,对股票投资者的适当管理要求基本保持不变,新增创业板个人投资者须满足前2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不低于10万元,且具备24个月的A股交易经验的门槛。
至于如何识别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中的资产,新版《实施办法》主要包括以下五个具体的识别标准:第一,可以用于计算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证券账户,应当是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第二,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下列资产可以计入投资者资产,如股票、存托凭证、公募基金份额、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第三,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的下列资产可以计入投资者资产,包括公募基金份额和私募基金份额;第四,资金账户中的下列资产可以计入投资者资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中的交易结算资金;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中的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义务仓对应的保证金;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资本资产。第五,在计算各项融资业务的相关资产时,应按净资产计算,不包括纳入的证券和基金。
关于证券交易经验的认定,《实施办法》规定个人投资者参与a股、b股、存托凭证和全国性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交易的,均可计入其参与证券交易的时间。相关交易经历自投资者本人一码通下任一证券账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生首次交易起算。首次交易日期可通过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查询。
深交所投教中心提示,《实施办法》实施后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到另一证券公司新开深市A股账户或者转托管至另一证券公司的,需重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此外,投资者在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前,应当认真阅读其中内容,充分了解创业板投资风险;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创业板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