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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下午,贵阳市民张大爷致电本报新闻热线96811,举报自己今年10月份买房,但前几天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他支付前业主欠的9000多元的物业管理费。对此,他认为不合理,希望大家给他一个评价。
新业主
我凭什么要给前业主买单?
24日上午,城市记者接到张先生的回复后前往世纪城采访。
张大爷告诉记者,今年10月,他和前房主买了一套房子。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有一天,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该套房原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7年,共计9000余元。因其在与对方签订买卖合同前未结清该房屋债权债务,原业主的物业管理费由他支付。
“过去7年,我没有享受过物业服务。我为什么要付钱?”张大爷说,物业管理要起诉前业主,是为了清偿前业主和物业管理之间的经济纠纷,与他无关。毕竟这7年期间,他没有享受到物业带来的服务,所以他不愿意为以前的业主买单。
物管回应
新业主没有清算债权债务问题
根据张先生反映的情况,世纪城物业公司的也表示,张大爷与中介对接时,中介公司一直在提醒对方结清该房屋房产的债权债务,尤其是前业主所欠的物业管理费。但是,张先生与原业主签订了买卖合同,没有清理债权债务。
“既然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物业公司另一负责人表示,张大爷在知道原业主与物业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签订了买卖合同,可视为其违约与物业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张叔叔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然而,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们也向张叔叔提出了解决方案。9000多元的物业费由三方分摊。也就是说,现在张先生只需要付钱。
张大爷还是不愿意接受物业公司提出的解决方案。“这不是我欠的物业费。我没有理由为以前的主人买单。”张先生仍然坚持他的态度。
据了解,截至目前,前业主得知物业的解决方案后,在张大爷女儿的劝说下,已将3280元暂交给张大爷,准备让他代为支付所欠物业费。但是张大爷不愿意承担剩余的物业费。目前张大爷和物管公司还没有达成共识。
律师表示
新业主没有义务为前业主买单
事后,对于张先生反映的物业费问题,贵州同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业主所欠物业费是原业主与物业公司在原物业服务合同基础上产生的,现买受人无义务承担出卖人所欠物业费。
田律师还表示,如果房屋转让合同中没有约定物业费的主体,且房屋转让并不意味着债务的转移。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5条,产权转让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结清物业服务费或物业服务基金。因此,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没有特别约定或补充约定,这部分费用由原业主承担。
最后,田先生还强调,物业与新业主之间形成了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应收回原业主所欠的物业费,新业主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物业公司向新业主追讨拖欠的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
都市新闻
记者田汝森实习生闫
编辑郝萌
校对张虹
编辑罗微周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