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创业机会 创业一定是创新机会吗
文/潘鹤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所执行院长、教授)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为制止和防止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这是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号文件后,第二份专门针对互联网行业有序竞争的法律文件。
对此,我们也应该认真思考,制定反垄断、禁止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的基本价值是什么?契约自由与社会福利最大化。古往今来,学者们从未停止过对公平的讨论。柏拉图认为公平等于正义,亚里士多德指出遵守法律就是正义,而违法就是非正义。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公平的论述是,公平是评价经济关系、制度等社会事务价值时的一种理念,而现代西方经济学则是从主观和客观两个角度评价公平,即收入平等和心理感受。
因此,大多数人的观点是,法律代表正义,立法是为了公平。但是,正如我们讨论公平的含义一样,立法的目的不应脱离空间、时间和领域的维度。事实上,反垄断法一直是西方国家保障市场契约自由、促进公平自由竞争的重要形式。比如反垄断法的母法——反垄断法,就是为了保护市场自由竞争而诞生的。如今,我国互联网反垄断法有着同样的本质,即通过限制垄断企业的一般合同自由,可以实现整个市场的实质合同自由。
古典经济学认为,个人追求自身利益往往能够促进社会利益,这是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所追求的“契约自由”。然而,自由竞争导致的经济过度集中形成了垄断集团,使得“契约自由”形同虚设。亚当斯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推动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思想,在垄断下变成了空谈。
但从反垄断的角度来看,绝不是“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市场上“契约自由”的真正含义,是摆脱“效率”和“公平”的传统说法,“你不能有你的蛋糕也吃它”,实现效率与公平的互动,通过立法保障公平竞争机会,促进公平竞争秩序的建立,最大限度地增进全社会的福利。
实现契约自由为何要反垄断?
从阿里巴巴、腾讯音乐等互联网巨头公司接连被罚,到阿里与腾讯关于开放生态圈的讨论,少数人误解了相关部门的这些管控行为,认为国家是在故意打压行业龙头企业。事实上,无论从产业发展、经济效率还是国家安全的角度,对互联网垄断企业可能出现的垄断性监管都需要加强监管。
作为数字经济时代早期的互联网企业,腾讯、阿里、滴滴等。都依靠自身的资本和技术优势在一些市场领域占据一定的主导地位,形成外部经济和规模经济的优势。这也是中国互联网企业快速发展的原因。支付宝和微信钱包的使用彻底改变了我们的支付方式;淘宝和JD.COM带给我们更多的产品选择和更多的购物体验;Tik Tok和小红书丰富了人们的娱乐,增加了就业机会。行业龙头企业创新,提升人民生活幸福感,这是事实。
size:15px;">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与措施,主要还是警惕这些头部企业是否借助其市场优势来建立行业壁垒,扼杀创新活力与竞争动能。不应忽视的是,当一个行业还在保持激烈竞争的状态下,竞争对手之间以反垄断为名,无视对方的投入,试图以“搭便车”,“不劳而获”等方式进行市场竞争,而产生市场替代性的竞争效果,难以实现市场竞争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非但不符合商业道德,也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引发市场激励机制的失灵,最终破坏市场创新的动能,难说正义,亦没有效率。
通过立法打破行业壁垒,建立竞争机制,可以倒逼垄断企业革新进步。我们看到曾经的手机巨头诺基亚,电子钱包PAYPAL,不被历史的车轮推着前进,便被历史的车轮无情碾压反垄断。要保护的是市场的充分竞争,而不是竞争者本身,激发市场活力,保障行业长远发展,法律规制比道义敦促更重要且有效。
考虑小微企业有助于实现契约自由
西方经济学的观点是,完全竞争的市场是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的,即使现实中很难有严格理论意义上的完全竞争市场。但是市场参与主体越多,市场结构就越能越接近完全竞争市场,而完全竞争市场能实现帕累托最优的一个重要条件依赖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建立。
所以,反垄断法的要义在于,打破行业壁垒,创造公平竞争条件让更多的企业进入相关市场这也是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追求的终极要义,即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很明显,自然垄断状态下的资源积聚,往往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政府制定政策的目的就是为了改变自然资源禀赋状态,然后通过市场达到帕累托的最优
我们的立法和监管应该鼓励降低行业的准入门槛,给予弱势地位的中小微企业一定的进入和参与竞争的机会,要鼓励占据竞争优势地位的大型龙头互联网企业能够带动中小微企业的共同发展。最终,在保持充分竞争的条件下,发挥各企业的能动性与创新力,推动整体行业的创新发展。这不是通过简单的大型互联网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就能达到的效果。要考虑在什么机制和条件下的“互联互通”,能够兼顾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关于互联网反垄断规则的创立,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当前资源禀赋状态下为了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公共选择,并非仅仅出于竞争“正义”打击大企业,也并非为了竞争“效率”而损害中小微企业。而公众对待社会经济事物的态度应当保持理性,对政策的过分解读或者误解都不利于政策的效果。而政府在考虑提升社会经济福利的同时,也当采取相应的手段,降低政策的“示范效应”,防止其误导群众,损害市场活力、打击经济主体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