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方和施工方的区别,项目公司和建设公司区别
工期是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之一,实践中很多争议都围绕着工期。本文将从开工日期的确定、竣工日期的确定、影响工期的因素、工期延误的处理四个方面对简雍工程支付结算中心进行探讨,以期为施工企业在实践中提供参考。
同一项目可能有几个不同的开工日期: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上的开工日期;更多工程款问题请点击咨询!开工报告上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上的开工日期;监理会议纪要或其他会议纪要确定的开工日期。
在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如下:
本条司法解释规定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时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规定的日期为准,前提是满足开工条件;
2.开工通知发出后,项目不符合开工条件的,以符合开工条件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3.如果满足开工条件,但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开工通知发出后无法实际开工,仍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
4.开工通知发出前,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实际进入施工现场的,以实际进入时间为开工日期;
5.如果发包人或监理人未能发出开工通知,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实际开工时间,则需根据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等案件事实规定的时间综合确定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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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的确定
所谓竣工日期,指的是工程项目施工完毕且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或者是竣工验收通过情况下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同一个工程也可能存在不同的竣工日期: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竣工验收报告上的验收通过日期;工程在相关部门备案的日期。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影响工期的因素
在施工过程中,会因为各种因素,导致工期受影响,从主体上来讲,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来自发包人方面的影响因素
实践中,经常会因为发包人开工准备不足、变更建设标准、资金到位不及时、擅自变更工期计划、甲供材料问题、未及时拿到施工许可证等批文、管理不力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二)来自承包人方面的影响因素
承包人工期安排不合理、施工力量调配不合理、施工方案不合理、施工质量不高、安全措施不到位、材料采购及使用不合理、配套水电设施及施工设备应对不当、资金安排不合理等也会导致工期延误。
(三)来自勘察、设计方面的影响因素
勘察资料不准确、设计内容不完善、设计与施工脱节、施工图跟不上施工进度、图纸存在问题。
(四)来自自然环境方面的因素
工程地质条件复杂、遭遇不利于工程建设的水文气象条件、地震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
工期延误的处理
工期延误,包括阶段性的延误或整体性的延误,工期延误会导致时间成本、人工费用、违约赔偿等多方面的损失,针对这些损失,一般会采用工期顺延以及费用补偿的方式来处理。
如果施工单位的角度出发,在可索赔的工期延误中,一般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完全是因为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延误,那么施工单位可以提出顺延工期的要求,同时还能主张相关赔偿费用。不过假如只是阶段性或者局部的工期延误,对总工期可以不造成影响,那就不能主张顺延工期,只可以在有实际经济损失或额外费用支出的前提下,要求发包方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就是发包方和施工单位自己均无过错,工期延误是因为不可抗力、恶劣气候条件等原因造成的,针对这种情况,那只能按照实际延误情况申请工期顺延,无法提出赔偿主张,双方的损失只能由各自自行承担。
一般来说,发生工期延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当优先进行协商,达成一个关于工期顺延和赔偿损失的补充协议或意见,这就是工期签证。工期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具备很强的参照效力。
当然,如果是因为承包人的原因导致了工期延误,发包人无法按时接受工程,也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损失,发包人也是可以依法向承包人索赔的。
结语
总的来说,建设工程工期延误会给甲乙双方都带来一定的损失,一般处理时需要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及过失相抵原则,意思就是谁出错谁担责,都有错那就按比例和程度划分。值得一提的是,不管是甲方还是乙方,对工期延误的索赔都只能索赔实际损失,不能索赔可得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工期延误是甲方最常用来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为了规避这一风险,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保留好工期的相关的签证资料,并保留好因工期延误而额外支付的费用的票据。当然,最重要的还是重视工期管理,不要让工期延误的责任落到自己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