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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影像网
姚燕燕诉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不处理教师申诉一案一审作出裁判
2021年4月12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姚燕燕诉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未履行处理申诉职责一案作出判决,并将判决文书送达当事人。因姚艳艳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山阳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姚艳艳的诉讼请求。
山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姚燕燕系焦作市第十七中学教师。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是焦作市第十七中学的教育行政部门。2020年10月16日至10月24日,姚艳艳通过个人Tik Tok账号发布视频,表达了对2020年10月焦作市第十七中学高级职称推荐申报工作的诉求、质疑和不满。2020年10月28日,姚燕燕到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反映问题并提交了反映函。同月29日,姚燕燕就焦作市第十七中学教师职称评定情况向校长汇报并发表意见,校长作了口头答复。同月30日,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向姚艳艳打了《山阳区教育局实名信访举报受理告知书》,姚艳艳在受理通知书上签字。2020年11月4日至11月25日,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针对姚燕燕的信访诉求,通过官方微博、会议等方式对姚燕燕的信访问题进行了反馈。
2020年12月10日,姚燕燕通过EMS国内快递邮寄《教师申诉书》到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于当月11日收到《教师申诉书》,但未回复。2021年1月11日,姚燕燕就此案提起诉讼。
山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姚艳艳向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邮寄《教师申诉书》,要求被告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对焦作市第十七中学职称推荐和评审过程进行摸底调查,依法宣告职称评审结果无效并重新处理,对评审过程中的违规者依法进行查处。《教师申诉书》要求解决姚燕燕与焦作市第十七中学因职称评定发生的纠纷,属于具体人事管理范畴。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是否处理该纠纷,属于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内部管理职责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范围。因此,原告姚燕燕在本案中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法律要求。依法不应提起诉讼。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诉讼。因此,上述裁定是依法作出的。
同时,针对山阳区教育局处理姚燕燕申诉的相关问题,山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山阳区教育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来源:焦作杨珊法院
关键词: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姚燕燕教师投诉裁判编辑:姚林hn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