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代理转让怎么处理(品牌代理权可以转让吗)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全篇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都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民法典》的内容,我对《民法典》的条文进行了整体梳理,选择其中的重要条款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合同编 | 合同承受
网友提问
小吴与甲公司在2020年1月1日签订《加盟协议》及《品牌使用协议》各一份,约定甲公司许可小吴使用某品牌货物的销售及经营。2020年1月17日,小吴成立小吴食品店,经营上述加盟事宜。2020年8月,小吴因为个人原因无法继续经营,就和小王签订《转让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将小吴加盟经营的某品牌店铺及货物销售事宜转让给小王。甲公司得知后,觉得小吴未经公司同意就转让加盟店,公司有权不予认可,转让是无效的。那么,未经加盟品牌方的同意转让自己的加盟权,有效吗?
常律谈“典”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在本案例中,小吴与小王之间的转让行为无效。
小吴将自己加盟经营的某品牌店铺及货物销售事宜转让给小王,也就是说,小吴不仅将店面转让给小王,同时他也把自己所有的在甲公司平台订货的权利转让给了小王,小王可自行销售某品牌货物,据此可以认定,小吴并非只是转让店面,也转让了与甲公司加盟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权利,但是根据上述法条,该转让行为事前未取得原加盟协议一方甲公司的同意,事后也没有取得甲公司的授权,因此,这一转让行为应当自始无效。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是关于合同承受的规定,又称“协议性的概括转让”。此条来源于原《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民法典》与《合同法》的规定相同,都将原合同当事人的同意作为债权债务转让行为的有效要件,当原合同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将合同中的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时,应该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同意,第三人才能够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
合同承受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这是合同承受的根本前提。
第二,所承受的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单务合同就是双务合同的对称。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要么只承担义务,要么只享有权利,单务合同的移转不是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单务合同只能发生特定承受,即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不能产生概括承受。
第三,是原合同出让人必须与第三人达成移转协议。
第四,合同承受必须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合同承受不发生效力。
合同承受的效力是指原合同当事人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人承担,原合同当事人脱离合同关系。
综上,在这里提醒大家,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要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一旦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进行债权债务的转让能够更好的实现债权效益最大化。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贸易量的增多,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也日益成为一个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因此,为避免纠纷,建议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原合同的当事人在一并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时,一定要经过原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会影响转让行为的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