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罪已取消(认缴制下的虚假出资罪)
以虚假的无实际现金或者高于实际现金的银行收付报表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的;
(二)以虚假的实物投资程序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的;
(三)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的;
(四)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的价值;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满足验资要求,将资金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立即转出,公司并未将资金实际用于经营;
(6)投入的净资产未经审计,仅采用负债少报、资产高估的投资者提供的会计报表进行验资。
虚假出资罪是否已取消,并没有
目前《公司法》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不再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投资公司可为五年)缴足资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缴足资本。此外,股东缴纳出资后无需验资,实收资本不再在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出资额也不再在股东出资证明书上载明。
公司法规定采用认缴制以后,相关罪名有哪些影响呢
1.普通公司将不再担心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注册资本外逃罪。
根据《刑法》第158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客观上是指通过申请公司登记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欺骗公司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一般公司登记不再要求实收资本,不要求注册资本验资,不要求最低出资限额,无出资期限。因此,在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注册资本有特殊要求的决定的情况下,原则上不会出现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因此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
2、如果注册公司时,是实物出资或者需要转移财产权出资,仍然可能构成“虚假出资罪”。
根据《公司法》第103010条第159款规定,虚假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不交付货币、货物或者转让财产权利,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为。从《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未交付的金钱、货物或者财产权利都是虚假出资。修改后的《公司法》免除了股东支付款项的义务,并未免除转让实物、财产所有权的义务。比如股东认缴后,以其所有的房屋作为出资,但并未实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这显然是典型的虚假出资行为。
3.特殊公司仍可能构成虚假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
根据《刑法》修订后的第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实缴出资有规定,但公司未缴纳的,公司仍可能构成虚假出资罪。如《公司法》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城市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农村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注册资本
或者不对相关资产进行实地查验,就发现不了委托验资人或出资人伪造的虚假验资资料,更发现不了虚假出资的问题。
二是验资委托人或出资人与相关人员合谋而为。
如与有关银行的办事人员合谋,由银行办事人员在虚假进账单、对账单或询证函等上面加盖银行印章,或与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合谋,先由评估人员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再委托验资等。更有甚者是注册会计师与验资委托人或出资人串通一气,同流合污,帮助验资委托人或出资人出谋划策,弄虚作假。
三是一些企业为了增加注册资本。
将自己的资金先汇到境内或境外的其他企业,再由其他企业以投资者的身份(或就以本企业的名义)投入,实际上,这些企业并未有新的资本金增加。
四是出资人用伪造的验资报告骗取工商登记。
如笔者曾经在公安部门见到过用几乎可以以假乱真的彩色复印件伪造的虚假验资报告,公安部门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核对后,发现同文号的验资报告与假验资报告是风马牛不相及。
先出资再抽资
先出资再抽资是目前比较风行的虚假出资行为(特别在增资中尤为严重)。由于出资人用于出资的资金往往是筹借而来,在短期内必须偿还,一旦验资完毕,出资人会尽快将验资款从验资账户抽回。所以,尽管从表面上看出资人出资了,但由于出资额被抽回,因此,从实质上讲,出资人并没有出资。这种虚假出资主要有三种基本情形:
- 一是出资人用于出资的资金并非自己拥有,而是通过筹借或由其他企业代为出资,在办理完验资手续后需归还对方,因此不得不将出资额抽回。
- 二是出资人用于出资的资金虽属于自己拥有,但其仅是为了满足注册资本达到一定额度的需要而出资(即增资),实际生产经营并不需要大额资金,在此情形下可能在出资后再将出资额以各种名义抽回或转移(抽逃)。
- 三是出资人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不予办理资产交接和产权转移,即使已经办理的,出资人也可能将出资资产(全部或部分)收回或再用于其他投资或用途。此情形往往也是为了满足注册资本达到一定额度的需要而出资(或增资),而实际上企业的生产经营并不需要这些实物资产(或不需要如此多的实物资产),在此情形下,可能在出资后再将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全部或部分抽回或转移(抽逃)。
资金部分到位到位资本金可能是货币资金也可能是实物资产,没有到位的可能是货币资金也可能是实物资产。当然,根据工商部门的规定,允许资本金分次到位。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如果出资人的出资额不能在规定的出资期限及时到位,则会形成部分不到位的情形。
形式上到位实质上不到位如一些企业成立时所投入的实物资产从表面上看到位了,但实际上对于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而言根本不可能发挥作用,属于形式上到位而实质上并没有到位,如将工程上使用过的翻斗车投资给贸易公司,将大量化工原料投资给棉纺织厂等。另外是虚夸投入资产的价值,一些出资人先将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进行评估,在大大夸大了相关资产的价值后再委托验资,而实际上用于投资实物资产的价值根本没有那么高,从而造成形式上到位而实质上并没有完全到位的结果。
虚假出资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刑法》当中规定的每一个具体的刑事犯罪都是有对应的立案标准。而实践中的某些行为,只有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某个罪名的立案标准后,才能按照规定定罪处罚。那么你知道虚假出资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吗?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虚假出资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