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很赚钱,招投标的公司一般干啥
终止招标
003010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公告,或者书面通知已被邀请或者取得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如果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已经售出或者已经收到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同期投标保证金和银行存款利息。”招标人有客观、合法理由的,可以履行书面通知和退还费用的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终止招标无正当理由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一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7民中1319号甲公司(投标人)与乙中心(招标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于乙中心是否应将500元投标资料退还给甲公司的问题,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乙中心应向甲公司退还500元投标资料,乙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已向甲公司收取投标资料费500元,
虽然涉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规定招标文件售后不退,但该规定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B中心以该规定为由主张不予退还招标资料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第5542号甲公司(招标人)与乙公司(投标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双方对退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均无异议,甲公司主张保证金的利息计算标准应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根据《施工招标文件》第31条,终止招标招标人应“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退款期限,但强调了退款的及时性。本案中,甲公司接受2015年6月2日开标未完成,但招标终止,保证金尚未退还。参照A公司投标文件所附《投标须知》第14.4条约定的期限“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无息退还”,可以认定A公司在终止招标,后未能及时退还保证金,给B公司造成额外的利息损失,
一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持B公司主张的2015年7月1日起的利息损失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裁判观点
招标人应退还投标资料费、投标保证金和终止招标.同期银行利息
解析
招标人进行招标,投标人参加投标。直到中标人最终确定并签订合同,整个招标活动都处于合同的承包阶段。在发包过程中,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都有相互保持诚信的原则,履行善意发包、告知、保密等合同前义务,以避免或减少对方的损失。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1条,招标人在终止招标:第一时间发布终止招标公告或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从而停止相关的招标活动和不必要的投资和损失。二是退还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
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活动顺利进行时适用“招标文件售后不退”。但是,如果招标人在终止招标,未能以此为由退回投标文件,将违反上述强制性法律法规。
三是应当及时退还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上述法律只规定了“及时返还”,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返还期限。一般来说,所谓“及时退回”是指招标人在做出终止招标决定的同时通知相关投标人办理退回手续,并在尽可能短的合理时间内退回。争议发生后,合理期限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超过“及时返还”的合理期限,招标人将继续占用投标保证金,失去其合法性,给投标人造成额外的利息损失,应予以赔偿。法院一般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