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合同法108条是什么)
【案情】吴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张某向吴某借款10万元,借期一年。到期后,张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吴某催问款项。张某向吴某出具欠条,并约定分期偿还借款10万元:每个季度偿还3万元、3万元、4万元。在约定的第一期偿还时间内,张某付分文。为此,张某主张吴某偿还借款10万元。
【分歧】本案争议焦点:在第一季度,张某未偿还3万元,吴某有权要求张某偿还全部借款10万元。
第一种观点认为,吴某无权要求张某偿还全部借款10万元。张某出具的欠条明确约定了偿还方式及时间。虽然张某没有按约定偿还,但偿还有时间约定,吴某只能要求张某给付第一季度的款项3万元,不能要求张某给付剩余款项。
第二种观点认为,吴某有权要求张某偿还全部借款10万元。虽然张某出具的明确约定了偿还方式及时间,但张某在第一季度本应给付3万元未予以支付,已经构成预期违约,张某的信用丢失,吴某有理由相信张某拒绝支付剩余的借款,故吴某有权要求张某偿还全部借款。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所谓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约定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向吴某承诺分三个季度偿还借款10万元,但张某在约定的第一季度的还款时间内并未偿还借款,张某的信用急剧下降,张某的该种行为应认定为明示毁约。吴某有理由相信张某对后续的还款计划不履行。虽然张某向吴某承诺是分三个季度偿还借款10万元,张某目前只未偿还第一季度,张某的偿还期限未全部到期,但张某连第一季度应偿还借款3万元都未履行,承诺的后两期还款是否能如期履行呢。为保障吴某的合法权利,吴某要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小,其可以要求张某提供担保。如张某不提供担保,吴某可以在履行期届满前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即要求张某偿还全部借款10万元。
实践中,民间融资情形严重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越多。借贷双方当事人都愿意和解,但债务人一般经济紧张为拖延还款时间而主张分期、周期较长的还款方式。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的信赖,会同意这种还款方式。但在具体还款时,债务人往往不能如约偿还债务,导致债权人回笼资金的时间较长。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可以适用预期违约的规定来管控债务人,降低债权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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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科猫律师发布时间:11: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