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属于价格欺诈「干货」
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与价格歧视的违法责任
价格作为衡量商标价值的一个尺度,需要一个稳定的走势。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保证人民的基本生活。因此而言,失去正常市场选择的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于哄抬价格都是违法的。那么如何认定价格欺诈?哄抬价格是违法行为吗?在此篇中付璐律师就相关问题来为大家进行解读。
针对于价格欺诈的认定条件
首先需要看价格标签情况,如果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就是价格欺诈问题。付璐律师对此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或是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也属于价格欺诈范畴。
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或是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属于价格欺诈。对于这一点付璐律师需要表示,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或是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属于价格欺诈。对此付璐律师表示,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也属于价格欺诈范围。
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针对于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付璐律师表示,有关方面一经查实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要求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相关行政责任。
哄抬价格属于犯法行为吗
哄抬物价是违法行为,经营者有下列所列行为之一的,会被认为是“哄抬价格”行为。对于这一点付璐律师表示,其中包括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针对于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有关方面会要求相关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等相关的行政责任。
价格歧视的具体情形
针对于优惠券而言,凡持该券的消费者在消费时比没有该券的消费者享受一定的优惠,这对于低收入阶层吸引力较大。通过优惠券折扣,需求价格弹性高的消费者付较低的价格,而弹性低的消费者付较高的价格。厂商不同区分高收入或低收入的顾客,而让顾客进行自我选择,这大大降低了价格歧视的信息要求。
双重收费是指垄断厂商要求消费者首先付费以获得一种商品的购买权,然后消费者再为他们所希望消费的每一单位该商品支付额外的费用,即先后收取进入费和使用费的行为。对此付璐律师表示,当垄断厂商面对具有不同需求水平的许多消费者时,没有任何简单的公式可以计算最佳的双重收费标准。较低的进入费意味着较多的进入者,以及来自该项销售的较多的利润;但随着进入费的降低和进入者的增加,来自进入费的利润会下降,问题就在于选择一种能导致最佳数量进入者从而能产生最大利润的进入费。
捆绑销售是指厂商要求客户购买其某种产品的同时,也必须购买它的另一种产品。付璐律师表示,在顾客的偏好存在一定差异而厂商又无法实施价格歧视的条件下,运用这一策略可以增进厂商的利润。在需求负相关时,捆绑销售比单独销售更有利可图;在需求正相关时,捆绑销售不一定给厂商带来额外收益。
针对于价格歧视行为的违法责任问题,付璐律师表示根据《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以上就是关于“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与价格歧视的违法责任”的解读,对此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从保护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的角度,还是从市场秩序的角度来看,针对于价格问题都需要长期注意且确立相应标准,一切超出规制范围内的价格行为都需要警惕,只有稳健、健康的价格才能让生活更加美好、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