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销售人员管理办法「珍藏」
澎湃新闻记者 胡志挺
11月25日,澎湃新闻获悉,银保监会人身险部近日向各保险公司下发《人身保险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意在规范人身保险销售活动。
《征求意见稿》共总则、人身保险销售主体、销售管理内部控制、核心销售活动、辅助销售活动、信息系统管理、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109条。
《征求意见稿》所称的人身保险销售主体,是指依法开展人身保险销售活动的保险机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及保险销售人员。保险销售人员指的是从事人身保险核心销售活动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个人保险代理人及其他用工形式的从业人员。
对于人身保险销售活动,《征求意见稿》将其划分为核心销售活动和辅助销售活动。核心销售活动是指保险销售主体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主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人员身份信息及销售资质披露,保险需求分析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等;辅助销售活动是指为订立保险合同而幵展的销售策略制定、销售资料开发、宣传推介、销售培训、保险和退保咨询等。
《征求意见稿》对人身保险销售人员提出了招录管理、日常管理、分级管理、诚信管理等要求。在招录上,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规范销售人员招聘录用工作。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制定统一的销售人员招录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销售人员招录信息应由保险机构发布,不得授权销售人员发布。保险机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招录计划并严格执行。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机构应建立实施销售人员分级管理制度,对销售人员进行分级管理。保险机构可按照销售人员教育背景、从业年限、考核情况、业务品质、培训及测试情况、诚信评价结果等进行分级,级别体系应不少于四级,一级为最低级别。销售人员应在分级管理体系内从低到高逐级晋升,新录用上岗销售人员首次定级应为一级。
在核心销售环节,《征求意见稿》也提出对产品进行分级。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产品复杂程度、风险水平、缴费负担等指标,将产品级别划分为一至四级。一级为最低级别,四级为最高级别。复杂程度为高或风险水平为中、高的产品分级不得低于三级;复杂程度为中的产品分级原则上不得低于二级;复杂程度为低或风险水平为低的产品,可以根据缴费负担水平将产品等级确定为一、二级。
与之相对应的是,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建立产品分级标准,明确产品分级与销售人员等级的对应关系,产品分级与投保人保险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的对应关系,确保保险产品与销售人员、目标客户相匹配。
根据销售人员分级结果及保险产品分级结果,保险机构对销售人员可销售产品进行差异化授权,逐人建立产品授权目录。保险机构产品授权范围应与销售人员级别相匹配,随着销售人员级别晋升逐步扩大授权产品范围。
《征求意见稿》还对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规范性进行了明确要求。比如,近些年由自保件、互保件而引发的风险事件不断,《征求意见稿》也对此予以规范。文件明确提出,保险机构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销售人员入司、转正或晋级的条件,不得允许自保件和互保件参与任何形式的业绩考核和业务竞赛。保险机构应审慎评估自保件的佣金计提规则,避免销售人员通过自保件或互保件套利。保险机构应持续加强自保件和互保件风险指标监测,对监测结果明显异常的分支机构和销售人员采取必要的管理纠正措施。
责任编辑:郑景昕 图片编辑:施佳慧
校对:张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