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手机定位和微信聊天记录查询是不是骗局(微信偷偷定位某人)
第一条
为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管关系,规范税务人员纳税行为,防范化解涉税风险,提高税务人员纳税能力和税收遵从度,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代理人,是指负责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的财务人员或者税务代理人。纳税人第一次办理涉税事项,应当自行确定税务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人员纳税能力,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对税务人员办理涉税事项的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收集,并根据合规性与纳税能力的内在关系,收集相关数据的客观行为、比对、并由此得出对税务人员办理涉税事项能力的综合判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务师纳税能力评价,是收集纳税人税务师的客观行为信息、经过处理,属于行政指导行为,适用结果不直接导致纳税人义务的设定。
第五条
纳税人纳税能力依法评估、公正、公平原则,按照统一内容执行、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人员的纳税能力分为基本纳税能力、遵纪守法,配合应对能力
第七条
纳税人纳税能力指标体系涵盖纳税申报管理、涉税事项报备管理等指标。
第八条
纳税人纳税能力评价采用年度评分和直接评分。总分100分,基本纳税能力、守法能力采用扣分法,分值分别占50%30%应对能力采取特殊扣除法,分值占20%
第九条
纳税人纳税能力评价按照年度指标体系得出的分值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代表较强的纳税能力、较强、一般、较弱。
第十条
评估期内,如发现税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将直接判定为d级:
一)连续三个月未依法申报纳税,经催告仍未申报纳税的;二)统计期间,有三次涉税信息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但经催告仍未报送。
第十一条
纳入纳税能力评价管理未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评分评价。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影响其纳税能力评价。
一)因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未及时办理涉税事项的;
二)计算公式应用中的无意错误和明显的文书错误导致未付或少付税款;
三)因纳税人原因,税务人员无法办理涉税事项,税务人员已书面告知税务机关;
四)税务机关认定的不影响纳税能力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能力评价体系,对税务代理人的纳税能力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传递政策导向、涉税催缴等形式,提高税务师的办税能力。
第十四条
每年第三季度末组织实施税务师纳税能力评价。评价工作坚持“日常统计,按年归集”原则,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并提供评价结果查询。
第十五条
年度评估结束后,将发布《办税员办税能力评价报告》。评估结果仅作为税务机关加强纳税服务和后续管理的参考,除每年对被评估企业点对点反馈外,不会擅自对外发布。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务师纳税能力评价结果的分析应用,开展纳税信用评级、风险模型建设、在评估培训和咨询时,税务师的纳税能力是重要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按照“管理与服务并重”和“抓住两头,规范中间”方法结合信用评级,对不同层次的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提高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和税法遵从度。
第十八条
对具有A级纳税能力的税务师,税务机关对其所属企业给予以下奖励:
一)优先考虑被评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企业
二)优先开展高端财税政策培训;
三)联合相关部门提供其他增值服务。
第十九条
对具有B级纳税能力的税务师开展涉税政策日常宣传、辅导风险警示,加强自主税收的流程引导和行为偏好引导。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要加强涉税政策宣传,进行针对性辅导培训,对具有C级纳税能力的税务代理人加强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具有D级纳税能力的税务师,将其负责办理涉税事项的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管理:
一)提高风险水平,加强风险监控和应对;
二)加强税收政策的培训力度;
三)建议企业调整办税人员;
四)企业所得税汇缴复审、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审批类政策减免、延期缴纳税款、征收方式认定、发票采购等方面,严格审核把关。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内部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实现评价指标的数据共享,对评价指标和数据应用的有效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导致税务师纳税能力评价结果失真,或者故意泄露评价结果,给税务师造成损失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税务师纳税能力评价指标体系验证完善机制,召开座谈会、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征求纳税人和税务师的意见和建议。加大第三方数据的收集和应用,使评价指标逐步完善,更加合理。
第二十五条
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税务人员可以与税务机关沟通,提出正当理由,经核实后进行调整,提高评价指导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能力评价体系的信息化建设,结合税务人员实名制管理,促使评价工作更加客观、公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渝水区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企业纳税人税务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渝水区国家税务局渝水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