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一、表见代理的含义
表见代理就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具有足以使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面特征,因而被代理人须承受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制度。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保险法》第128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3、《民法通则》第66:“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无权行为人实施了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表见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应当符合代理的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发生民事关系。否则只是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及于被代理人,只对缔约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如行为人持有某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并使第三人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地具有代理权的主观认识。第三人作为该行为的相对方,追求的是通过表见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发生该民事代理行为,并产生法律效果。说明第三人在主观上对该民事代理行为的有效成立是相信的,认为该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只有这样,法律才有必要设立表见代理制度使无权民事代理行为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赋予第三人向被代理人主张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的权利。
3、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即第三人不是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仍与之签订合同,也不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缺乏应有的谨慎而轻易将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认作有代理权的人,而是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的判断标准是其不知道行为人没有相应的代理权,若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行为人为无权代理人仍与其订立合同,应为恶意,不构成表见代理,要由相对人和行为人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负连带责任。表见代理虽然是无权代理,但却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这维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根据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要求第三人也给予被代理人一定的对价,以达到权益的平衡。这就要求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表现为善意无过失以体现民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4、无权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应具备合同有效的一般条件,本身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消的内容。否则,该合同应按无效和可撤消的规定处理。如果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欠缺成立的有效要件,那么该行为从一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就不能够转嫁到被代理人身上,也无谈起被代理人承受该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真实意思表示应理解为法律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即第三人根据表象完全有理由相信表见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仅仅局限于事实上的意思表示真实。如果表见代理人为故意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与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签订有损被代理人的权益的合同,就会因表见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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