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防疫津贴(防疫津贴卫生监督)
1.卫生防疫津贴发放对象为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卫生监督所、职业病和化学中毒防治中心(职业病防治所)等下列原实施卫生防疫津贴单位的卫生人员。标准是:9元/人/工作日,7元/人/工作日,5元/人/工作日,3元/工作日。
2.在各级医疗卫生单位从事麻风病、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寄生虫病防治工作的卫生人员,也可按上述标准享受卫生防疫津贴。
3.各类岗位卫生防疫津贴的执行仍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1999年6月发布的《关于调整医疗保健津贴和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中卫生防疫岗位分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