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股票发行条件,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前的盈利情况
图形无关
1、关于创业板定价。
在注册制度下,创业板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直接定价发行。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即使有行业市盈率的参考约束,发行人还是会在规则范围内,有较大的驱动力去寻求确定较高的发行价。有一些定价偏高,会透支发行人未来一定时期的估值;更何况,我们也不能排除未来突围的可能。#股票#
基于此,创业板直接定价模式下,高定价有两种措施:(1)虽然价格低于行业市盈率,但明显高于可比公司市盈率,可考虑加入券商后续投资制度或超额配售选择权,或实质上要求发行人同时公告股价维持措施(如大股东或管理层大幅增持),维护市场稳定,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2)《证券发行与承销办法》中直接定价的条件为“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旧股转让计划”,可适当提高。
2、关于创业板的定位。#注册制#
003010明确指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创业板的定位。创业板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加依赖创新、创意、原创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在近几年上市的创业板公司中,有很多成熟的公司,近几年营收几十亿,利润几个亿甚至十几亿。这些公司虽然体现了创新融合,但从规模和体量上,可能更适合主板(注:中小板已并入主板),不排除是为了规避主板审核的期限长等因素。会给市场一种创业板定位不太清晰的错觉。
基于此,基于创业板主要服务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定位,对于成熟的大中型传统行业,在审计实践中可以有针对性或明确政策引导选择合适的上市板块,使创业板的定位更加突出和明显。
3、关于亏损的问题。
已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中,部分公司在上市后披露的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中出现亏损。如果审核时间较晚,则不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的上市条件,也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基于此,在审计实践中,针对这种情况,对于临近补充上年财报的申报公司,审核中可以设置延缓审核期,直至上年财报披露完毕,再看是否符合上市条件,或者政策明确上市当年即亏损的公司实质应对举措。#创业板#.
以上内容,转自某券商同行的几点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