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条件养护(同条件养护和标准养护的目的)
新《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规定,混凝土的同条件养护是指混凝土试块在脱模后与混凝土结构或构件放在一起,在相同的温度和湿度环境下进行相同的养护,达到等效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其试验强度是结构验收的重要依据。
1.同条件养护下混凝土的留置方法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同条件养护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件由监理(施工)和施工方共同选定;
对于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每一个混凝土强度等级,所有试件都应进行状态养护;
同强度等级同条件养护,留置数量根据混凝土的数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超过10组,也不宜少于3组;
同条件养护拆模后,应放置在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件的适当位置附近,并应采用相同的养护方法。
备注:此类规定的结构实体检验可通过测试在相同条件下固化的试样的强度来进行。
2.同条件养护下的混凝土强度试验应在达到等效龄期时进行,等效龄期的确定应遵循同条件养护下试件强度与标准养护条件下28天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
备注:该条规定强度试验只能在达到等效龄期时进行,并给出了结构实体检验相同条件下试件龄期的确定原则:当相同条件达到等效龄期时,其强度等于28天龄期标准养护条件下试件的强度。
相同条件下混凝土试件的组成和养护条件与结构混凝土相同,能更好地反映结构混凝土的强度。
由于相同养护条件下的温度和湿度与标准养护条件不同,等效龄期不等于28天,具体龄期可通过实验研究确定。
3.相同条件下自然养护试件的等效龄期和相应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当地温度和养护条件按以下规定确定:等效龄期可日均温度达到600℃ d时逐日累计相应龄期,不包括0℃以下龄期;相当年龄14d-60d;
同条件养护下试件的强度代表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根据强度试验结果确定,再乘以换算系数;换算系数应取1.10,可根据当地测试统计进行调整。
备注:试验研究表明,在正常条件下,当日累计养护温度达到600℃ d时,相同条件下养护的试件强度与标准养护条件下养护28天的试件强度之间存在良好的对应关系。
气温在0℃及以下时,不考虑混凝土强度的增加,相应的养护时间不计入等效龄期。
养护龄期小于14天时,混凝土强度仍处于生长期;养护龄期超过60天时,混凝土强度增长缓慢。结构混凝土的强度通常低于标准养护条件下的强度,这主要是由于温度、湿度等条件的差异。
在同等条件养护下检验试件时,可将同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乘以1.10的换算系数,再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进行评定。
1.10的换算系数主要由试验研究和工程调查确定,考虑了不利于强度增长的因素,如实际混凝土结构和相同条件下可能失水的试件。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测试统计数据适当调整换算系数,但增加换算系数时要谨慎。
4.冬期施工和人工加热养护条件下结构构件的等效龄期,可由监理(施工)、施工等各方根据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按本附录第二条的规定确定。
在冬季施工的情况下,或者为了缩短养护期的需要,可以通过人工加热对结构构件进行养护。
此时,同条件养护下试件的留置方法和取样数量仍应按第1条的规定确定,其等效龄期可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和当地实践经验(包括试验研究成果)按第2条的规定共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