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是什么 公司创业板上市条件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黄玲玲)2月26日,深交所正式发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转板办法》),明确了转上市的制度安排,规范了转上市行为。这是深交所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丰富新三板上市公司的上市路径,为中小企业成长壮大开辟发展通道,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衔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根据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转板办法》对转让上市后的条件、审核、持续监管、交易关联等方面作出了规范性要求。在充分利用创业板首次上市相关制度安排的基础上,结合转让上市主体和程序的特殊性。
一、转板上市条件。一般与创业板的初始上市条件一致,转让公司需要满足创业板的定位和初始上市条件,满足《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此外,转让公司应在新三板精选层连续上市一年以上,且满足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且在董事会关于转让上市相关事项的决议公告日前6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额不少于1000万股的条件。
二是转板上市审核。在审查程序上,由于转让上市不涉及新股发行,因此无需履行登记程序。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将对转让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提交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在期限安排上,与首次上市相比,将审核转让上市的期限缩短至两个月,同意转让上市决定的有效期缩短至六个月,进一步提高了转让上市的效率;审计内容方面,重点关注转让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信息披露是否符合要求。
第三,限制销售的安排是有关联的。转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市场转让后的限售期缩短至12个月,限售解除后六个月内减持股份不得导致控制权变更;董所持股份的限售期为12个月;申请转让上市时股份的限售期未届满的,限售期在转让上市后剩余的限售期内继续。无利可图的转让公司上市后,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与无利可图企业的首次上市一致。
第四是交易机制的趋同。转让公司股份转让后的交易、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和约定回购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事项与创业板注册制下上市的股票一致;股东未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可以继续持有或出售转让公司股份。转让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为转让公司在新三板精选层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深交所始终坚持开门立规,于2020年11月27日至12月11日公开征求《转板办法》意见,听取市场各方声音。整体来看,市场各方对《转板办法》充分认可,意见主要集中在转板上市条件和程序、中介机构职责、配套制度规则等方面。深交所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市场主体反馈意见,吸收合理可行建议,进一步完善《转板办法》相关条款。第一,将转让公司和中介机构的回应时间延长至三个月,有利于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二是明确c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