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康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最新整理)
核心观点:上市公司,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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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关于对上海康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康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根据2015年6月23日、2015年9月21日创新医疗(002173)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与相关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结合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医院”)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业绩完成情况及相关补偿义务人以前年度已支付的补偿情况,你公司作为建华医院的补偿义务人需向上市公司支付股份补偿4,485,506股,并需返还该部分股份已获取的上市公司2017年度现金红利款449,657.62元。
截至目前,你公司存在未向上市公司偿付上述业绩补偿的情形,构成超期未履行承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公司高度重视业绩承诺的补偿,尽快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同时,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12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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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观点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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