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伤残鉴定标准(交通事故伤残怎么评定)
说实话,这片文章我希望你们所有人都用不上,但如果有不幸碰上的,希望这片文章能帮到你。
首先要弄清楚,发生交通事故后,我们能获赔的损失到底有哪些?
1、死亡/伤残赔偿金;
2、丧葬费;
3、被扶养人生活费;
4、医疗费;
5、残疾用具费;
6、住院护理费、营养费;
7、住宿、伙食费;
8、误工费;
9、交通费;
10、精神损害抚慰金;
11、财产损失。
(打住,就这么多了,再多也就是一个整容费了,真没了)
接下来就是保姆级别的详细教程了,这里不仅告诉你这些费用怎么算,还会告诉你法律依据,毕竟有法有理 走遍天下也不怕!
1、死亡赔偿金(每次算这笔费用心情都会很沉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5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这里所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一个省份的统计局官网都会有公布数据
以长沙为例,2021年长沙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1698元(这里强调一下,长沙交通事故已经统一按照城镇户口计算,所以下面的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都不列举农村赔偿标准)
那么如果事故造成死亡的,
计算公式:
如果死者未满60周岁 则:20年✖️41698元=833960元
如果死者超过60周岁,例如65周岁,则:15年✖️41698元=625470元
如果死者超过75周岁,则:5年✖️41698元=208490元
2、丧葬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伤残赔偿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2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是指在交通事故中造成残疾,伤残等级鉴定一般在伤情稳定后到当地司法鉴定中心做(一般3-6个月比较适合),如果鉴定结果为残疾,那么就可以按照残疾等级来计算伤残赔偿金。
依旧以长沙市为例,如果伤残等级为10级(10级是最低等级,1级最高),依然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计算方式:
如果伤者未满60周岁,伤残等级为10级,则: 20年✖️41698✖️10%=83396元
(年龄增参考死亡赔偿金计算方式)
4、被扶养人生活费
划重点:这部分费用多数人想当然以为我的父母和儿女都是我抚养,所以我如果出了交通事故造成伤残了,就要赔被扶养人生活费。
我现在明确告诉你,这个观点不!准!确! ……往下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这部分费用计算起来稍复杂,首先法律给这部分费用设置了两个限制条件:
第一、需要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所以不是只要定残了就有抚养费)
第二、一年赔偿总额不能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是不是感觉有点废脑了?不要急,跟着我慢慢来
计算方式:
长沙市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998元
假如被扶养人有三人:孩子、父母
若孩子只有10周岁(年满18周岁不赔偿),则:20998✖️(18-10)➗2(夫妻二人均对孩子有抚养权,所以除以2)✖️10%(十级伤残)=8399.2元
若父母均为60周岁,则:
父:20998✖️20➗2✖️10(十级伤残)=20998元
母:20998✖️20➗2✖️10(十级伤残)=20998元
三组数据相加8399.2+20998+20998=50395.2元
还记得上面说过“一年赔偿总额不能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吗?
50395.2元明显超过了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998元,因此每年的抚养费计算标准应当调整至上限20998,再乘以具体应赔偿的年限就可以了。
……………………………………写到这里,几个大头终于讲完了~
5、医疗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6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这部分费用法律已经说的很清楚了
根据诉讼经验,我只提示一点,在入院第一天起,所有医疗费相关的票据一定要保存好,还有就是与事故无关的票据不要参杂进来
(我代理一次交通事故做被告时,发现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中,竟然有一张票据开的药是“太宁栓”,差点就被对方浑水摸鱼了。)
6、残疾用具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3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这个简单!过
7、住院护理费、营养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8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11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关于护理费,实践中不是发生交通事故就一定能支持护理费,一般来说当事人会申请三期鉴定(护理器、营养期、误工期),只有鉴定意见写了存在护理或营养期的,法院才会支持。
计算方式:
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营养费:以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根据以往诉讼经验,每级伤残一般认定为500元,无伤残一般认定为500元以下。
8、交通费、住宿、伙食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9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10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强调住宿费和伙食费:一般来说,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酌情认定。根据以往诉讼经验,住宿费一般地区40元/人/天,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30元/人/天。
9、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各地区根据经济发达程度会有区别
还是以长沙为例,伤残等级为10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认定为5000元,9级对应1万元……以此类推。若造成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为5万元。
10、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根据2020年交强险更新后,财产赔偿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2000元,超出部分可以在商业三者险内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