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律行政处罚法(海关法律法规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新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领域的“母法”
海关—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哪些环节产生了最直接的变化?海关行政处罚最需要关注哪些变化?一起了解《行政处罚法》的十大要点。
1.丰富行政处罚种类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仅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概念,还新增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处罚种类。
相关法条:第二条、第九条。
小贴士:海关行政处罚手段更加丰富,制止、打击违法行为将更有力度。
2.规范违法所得处置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法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小贴士:在海关法律规范体系中,不少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均有“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海关将依据新法进一步统一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
3.完善处罚裁量情节
新增“主动供述”“首违不罚”“无主观过错”等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情形;新增对违反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的规定。
相关法条: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四十九条。
小贴士:海关实施行政处罚中将进一步完善“首违不罚”“无主观过错”等裁量情节。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对于违反海关卫生检疫、卫生处理措施的行为,海关可以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4.延长处罚追责期限
加大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对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处罚追责期限从两年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小贴士:以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海关监管职责为例,对于违反食品安全监管、口岸卫生检疫、固体废物走私等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追责期限可能会延长。
5.新增处罚无效情形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相关法条:第三十八条。
小贴士:海关实施行政处罚始终坚持主体适格、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确保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6.调整简易程序范围
简易程序中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法条:第五十一条。
小贴士:海关办理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将作相应改变。
7.明确处罚办案期限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法条:第六十条。
小贴士:行政处罚办理期限有了明确规定,海关行政处罚将更加高效。
8.扩大听证程序范围
新增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的情形有: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相关法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小贴士:《行政处罚法》扩大了听证情形,并将申请听证的期限从三日延长至五日。海关行政处罚过程中,将更好地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9.拓宽处罚送达方式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相关法条: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小贴士:《行政处罚法》为海关运用信息技术,采用高效、便民的送达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10.巩固“三项制度”改革成果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充分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推行“三项制度”的决策部署,及时巩固了“三项制度”改革成果,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相关法条:第三十四、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
小贴士:海关实施行政处罚将严格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效保障执法公平公正、阳光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