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是什么意思(为什么要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分离的一种制度。
其程序一般包括:(1)丧失票据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常为付款地法院)提出申请。为此应提交票据缮本或开列票据所记载的事项,并说明丧失票据的情况,请求法院为公示催告。(2)法院就申请进行调査,决定是否进行公示催告。申请不成立则裁定驳回。(3)法院进行公示催告。公告应以一定方式进行,一般载明:申请人、申请内容、持有票据的人在一定期间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否则权利则丧失等等。(4)作出决判。规定期内有人主张权利的,如他与丧失票据人无争执,公示程序即行结束。如争执不下或期内无人申报权利,法院则作出除权判决。即以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公示催告申请人即丧失票据者即可凭除权判决对于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
公示催告流程图:
这个程序对于很多人来说很陌生,绝大多数人一辈子都可能用不上。只有那些生意往来特别多的人士,尤其是做高大上生意的人士,在手上持有可以背书转让的支票、汇票、本票后,不小心搞掉了,才用得上这个程序。
为什么要使用这个程序呢?因为票据是见票即付的有价证券,别人拿到,就可以到银行变现,这时你就相当于丢失了现金。还有,票据可以多次转手,那谁才是票据真正的持有人,权利的享有者?也需要明确。公示催告应运而生,因此设计。
所以,持票人丢失票据后,必须及时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宣布票据无效,此时 其他人拿着也是废纸一张。申请书要写上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和事实,法院受理后,就要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支付人不停止支付的话,法院判决后,要承担继续支付的责任。同时,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也归为无效。
法院受理后,三天内发出公告,让跟票据有关的人申报权利,公告六十天满,如果没人申报,就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了,这个判决,叫除权判决,也就是把利害关系人的的权利给作废了,申请人此时 ,就可以拿着除权判决要求付款人付款了。
不过,当法院公告后,如果有人出来申报权利,法院就要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付款人可以继续付款,申请人只能另行起诉了。
如利害关系人未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可以在判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