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表决权什么时候生效,创业板 特别表决权
4月17日晚,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修订主要围绕特殊表决权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制、《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新规的实施、上市公司治理的进一步完善等方面展开。
专家认为,此次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符合新形势,特别是在我国科创板初创的背景下,有利于吸引优秀科技企业在境内交易所上市。
对存在特别表决权公司作出规范
特殊表决权又称“不同表决权”或“双层股权结构”,俗称“同股不同权”。具有特殊表决权机制的公司股份分为不同表决权的普通股,通常命名为a股和b股。其中,a股为多票超级表决权股份(通常为每股2-20表决权),不能随意转让。要转让,就要放弃表决权,先转换成普通表决权股。它通常归创始团队所有;b股是一股一票,可以在市场上正常流通。一般来说,a股和b股在分红方面的权利是一样的。
2018年,港交所允许不同投票权结构的公司(AB股)上市,随后小米集团、美团点评等公司选择在香港上市。
一直以来,内地a股市场都不允许特殊投票权的存在。
近日,拥有特殊表决权的优科德公司首次出现在科创板申请人中,引起市场关注。
对存在特别表决权公司作出规范, 《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涵盖科创板、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公司。
根据《关于修改的决定》,“特殊表决权股份上市公司应当在其章程中约定特殊表决权股份持有人的资格、特殊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与普通股表决权的比例安排、特殊表决权股份持有人可以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殊表决权股份的锁定安排和转让限制、特殊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的转换等。章程对上述事项的规定,应当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华中证券(601375)研究所所长王波认为,新指引对规范特殊表决权上市公司章程具有深远意义。总结起来有三个方面:一是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特殊表决权应由交易所监管,不得以结构性优势获取不公平收益、扰乱市场;二是加强信息披露。新指引要求在公司章程中规范披露特殊表决权的比例、范围、股份数量、持有人资格、锁定安排和转换情况,便于投资者在处理和分析市场信息时做出理性判断;三是新指引将公司法与交易所规则衔接,增强法律法规兼容性,进一步规范双重约束下的上市公司特殊表决权。
王波表示,新指引第十五条第二款将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营造良性规范的市场环境。加快科技创新板落地,作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改革的试验田,既是新机遇,也是新挑战。对于特殊表决权的存在,一方面释放市场活力,科创板企业以灵活的方式进行公司治理,提高运营效率;另一方面,任何特殊权利都要受到限制,特殊表决权也不例外,防范金融风险的底线不能放松。新的指导方针为这一科技新生事物的成长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表示,特殊表决权模式广泛存在于创新型新创企业中,有利于避免公司创始人因融资过度稀释股权而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对于新创企业来说,创始团队是重要的资产,特殊表决权的存在有利于新创企业的稳定发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之前没有特别表决权的特别规定,很多有特别表决权的企业都要在海外上市。
潘向东认为,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也是适应新形势,特别是在我国科创板初创的背景下,有利于吸引优秀科技企业在境内交易所上市。在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的同时,还可以保证创始团队对新企业的控制,从而专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这不仅有利于提高我国上市企业的质量,加强资本市场对新经济的支持,也有利于国内投资者分享科技企业发展的成果。
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力认为,证监会对特殊表决权上市公司章程的监管,主要要求公司的表决权制度与交易所的规定保持一致。上市公司行使特别表决权时,如有异议,以本所规定为准。
CDR和科创板已试水特别表决权
鉴于特殊表决权尚未覆盖a股,2018年证监会对《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在规定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原则适用于《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同时,还根据存托凭证和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特点,对存托安排、表决权差异、协议控制等事项作出特别披露要求;在不适用的情况下,建立了豁免申请机制。在明确基础证券境外发行人应确保境内投资者权益保护一般不低于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要求的同时,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的特殊性,设置了存托凭证持有人单独表决事项、存托凭证退市回购安排等投资者保护措施。
分析人士指出,《办法》号订单类似于“BATJ”
优质新经济企业通过发行CDR回归境内资本市场有了一本“说明书”。
备受关注的是,为了避免上市融资过程中老股东、创始人所持股权比例被稀释,引起控制权转移的风险,科创板也为特别表决权设置了多套上市标准。
1月30日,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中明确允许设置差异化表决权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这是A股对于“特殊投票权机制”的首次实践。
3月1日,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第四章第五节中,则对发行人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等做出具体规定。
完善股份回购、上市公司治理
除对存在特别表决权上市公司章程进行规范外,此次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还围绕落实《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新规定、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相关要求等方面作出完善,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明确了存在特殊股权结构上市公司章程相关要求。二是根据《公司法》的新规定,完善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情形,明确收购方式、决策程序和股份处理要求等。三是结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治理实践,对股东大会召开、董事职务解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设置、高管人员任职要求进行完善。
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跟踪上市公司治理状况,继续完善公司治理相关规则,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主体尽职履责,切实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