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申购新股的条件和规则,创业板新股新规
本报记者田
8月6日晚间,证监会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个别条款进行了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而言,证监会取消了创业板IPO定价应与认购安排和投资者风险专项公告数量挂钩的要求,删除了累计竞价询价发行价格区间的相关规定。
证监会认为,《特别规定》第八条拟修改为:采用询价方式,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线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格, 且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专项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至于修改原因,证监会指出,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部分线下投资者重战略轻研究,竞价博入围,干扰发行秩序等。
四方面情况下网上申购前应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具体而言,证监会指出,将《特别规定》第八条修改为:采用询价方式且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专项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一是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二是发行价格超过线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后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值,低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剔除最高报价后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值。
三是发行价格超过海外市场价格。
第四,发行人尚未盈利。
证监会认为,《特别规定》修订的总体思路是平衡发行人、承销机构、报价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兼顾发行和承销过程的公平和效率。
证监会进一步指出,下一步将指导沪深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步完善科创板和创业板IPO定价相关业务规则和监管制度,持续优化市场化承销机制。
2020年6月12日,证监会发布《特别规定》。其中,第八条为: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或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格,或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专项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同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线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基金报价中值或加权平均值较低的,按照以下原则发布投资风险专项公告:
一是超额比例不高于10%的,至少在网上认购前5个工作日,将发布多份投资风险专项公告;
二是比例超过10%且不高于20%的,至少在网上申购前十个工作日,发布两次以上投资风险专项公告;
三是占比超过20%的,应在网上申购前至少十五个工作日发布三次以上投资风险专项公告。
此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上限不得高于区间下限的120%。
修改是为针对部分网下投资者重策略轻研究,为博入围“抱团报价”等新问题
对于修改《特别规定》的原因,证监会表示,科创试点注册制
证监会指出,因此,为进一步优化注册新股发行承销制度,促进买卖双方更加均衡的博弈,推动市场化发行机制发挥有效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证监会拟对《特别规定》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
负责编辑:王杰
校对: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