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户安葬费申请 五保户申请
红网时刻9月4日讯(记者郑涛实习生胡艳通讯员李清辉)近日,桃江法院审结一起因五保户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进入执行阶段。
被害人胡是桃江县三塘街镇贾村村民。他没有配偶,没有子女,也没有其他合法的近亲属。2003年,胡申请并经民政部门批准成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者,他工作的贾村村委会一直为其提供供养服务。2018年10月12日,胡不幸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丧生。事后,司机詹与桃江县三塘街镇贾村村委会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为:詹一次性赔偿胡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所有其他费用。协议签订后,詹按约定将款项支付给桃江县三塘街镇贾村委会。之后,村委会主持了胡的丧事,共支出丧葬费72298元。
2019年7月,詹某以与桃江县三塘街镇贾村委会签订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为由,向桃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解除上述协议,返还除丧葬费外的额外52702元。
桃江法院认为,詹与被告桃江县三塘街镇贾村委会于2018年10月13日签订协议,距离事故发生不到一天,当时胡尚未下葬,具体丧葬费不详。签订协议时,詹误以为可以从保险公司拿到11万元的保险理赔款,所以签订协议时产生了重大误解。同时,协议确定的赔偿金额远高于安葬胡实际发生的丧葬费。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不平等,致使詹遭受重大利益损失,违反公平合理原则,构成明显不公平。故支持詹撤销上述协议的主张。
而且,桃江县三塘街镇贾村村委会并非被害人胡某义的近亲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其作为赔偿权利人无权获得死亡赔偿金。但被害人胡的丧事由村委会主持,丧葬费为722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桃江县三塘街镇贾村村委会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费用,即丧葬费为72298元,但多收的52702元应当返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桃江法院最终决定撤销詹与桃江县三塘街镇贾村委会于2018年10月13日签订的协议,桃江县三塘街镇贾村委会将不当利益52702元返还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可以提起赔偿请求的权利人是因侵权或者其他伤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害人、依法承担被害人扶养义务的扶养人、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本案中,桃江县三塘街镇贾村村民委员会既不是胡某的被抚养人,也不是胡某的近亲属,因此无权因胡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而获得死亡赔偿金。
但是,村委会对五保户不享有任何权利。《侵权责任法》第18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向侵权人要求赔偿……”因此,本案中,胡死后,桃江县三塘街镇贾村村委会有权按上述规定向侵权人主张已支付的丧葬费。